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慎判死刑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霆
案情:
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赵某系邻里。因道路纠纷等,两家素有积怨,杜某便蓄意报复赵某。1997年7月31日,杜某到期连襟被告人杨某帮助干农活,邀杨某找人教训赵某,杨某当即答应并商定于次日夜间动手。次日晚9时许,杨某又邀约李某(在逃)各带一把剑到达约定地点与杜某会面。当晚11时许,三人蒙面持剑,翻墙跳入赵某家院内,此时,赵某女儿赵某某打开室门欲上厕所,被李某捂住其嘴退回室内。宋某某挣扎、呼喊、惊动了赵某夫妇。赵某夫妇出门查看动静时,杨某朝赵某胸部猛刺一剑,后与杜某、李艳坤越墙逃离现场。赵某被送往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刺破主动脉弓,引起大失血死亡。
判决:
淮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纠集杨某报复被害人赵某,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严重,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杜某以其未提出过要杀死被害人赵某,定故意杀人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杨某以其未并非要杀死被害人赵某,定故意杀人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淮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以二被告为泄私愤持剑报复他人并将人刺死,后果严重,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为报复被害人,指使杨某等人携剑共同实施犯罪,杨某在发犯罪中见被害人等人大声呼救,即对被害人胸部猛刺一剑后逃离现场。杨某的行为显然系为达到杜某唆使的报复被害人的目的,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属间接故意杀人。杜某在预谋犯罪时虽未有明确的杀害被害人的犯意,但其实施犯罪时见报复被害人的目的已达到,也即逃离现场,故其与杨某系间接故意杀人的共犯,且二人早犯罪中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应负相同责任。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杜某、杨某深夜持剑蒙面窜入被害人住宅,并将被害人杀死,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抗诉要求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杜某、杨某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杜某、杨某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上诉人杜某、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与赵某有积怨,在纠集杨某实施报复加害行为过程中,将赵某刺死,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手段并非残忍,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不是预谋杀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二审改判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决如下:
1. 撤销二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
2. 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点评:
一、被告人杜某、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杜某因道路纠纷等起意对赵某实施报复 —“教训教训”赵某。于是纠集其杨某等人,深夜持剑进入赵某宅院,在赵某夫妇到院内察看动静时,杨某刺中赵某一剑,致其死亡。从被告人杜某纠集被告人杨某要“教训教训”被害人的目的来看,其主观故意确实不十分明确,也就是说不能认定为预谋杀人。但当被告人杨某刺中被害人一剑后,即与被告人杜某逃离现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态度,这种结果实际也在二被告人预谋持剑“教训”的犯意之中,而仍构成共犯。一审判决采纳公诉机关控诉的罪名,对二被告人定故意杀人(间接)罪是正确的。
二、 处罚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
被告人杜某、杨某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但不能简单地仅从被害人死亡结果考虑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还有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二审法院没有采纳控诉机关对二被告人定直接故意杀人的意见是正确的。
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案件,虽然也属于危害严重的案件,但同时那些因劫财、奸情等杀人的案件还是有区别的,对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杀人案件,由于案件起因不同,被告人的动机的卑劣程度及主观恶性大小不完全一样,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在量刑上亦应有所区别。被告人杜某与邻里道路是家族历史性,且发生过争吵、打架,杜某也曾被打过,故早就怀恨在心。此次是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怀疑是被害人从中作梗,加速了报复教训被害人的行为,事先预谋并非要杀死被害人,只是议论“打一顿出出气,教训教训他”,故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本案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纵观二被告人犯罪的全过程,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持放任态度,放任的程度不一样的。杜某是为了报复教训被害人,事先还讲了“别打那么狠”的话,逃离现场放任了后果的发生;杨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受宋的指使,但其在被害一方呼救时,为逃跑刺中被害人一剑,不计被害人的死活,而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犯罪本身是伤害还是杀人罪在理论上就有争论,所以,即使按后果认定为杀人罪,也不能认为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本案是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忽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杀人要小,处刑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
一审判决考虑到二被告人犯罪起因及犯罪的具体情节,对二被告人定故意杀人罪(间接)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不能认为本案的处刑“畸轻”,“确有错误”。因此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不充分,二审改判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失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没有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而是撤销了该院二审判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笔者认为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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