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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09 11:14)    点击:930

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如何量刑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霆 电话:13552876488

 

    一、基本案情

   

200741221时许,被告人张红军窜至铁西区天河路24号院居民张国玉家南侧胡同内,将其女友刘玲拦住,问刘玲为什么要和他分手?刘玲说死了也不和他在一起之后,被告人张红军顺手从地上拣起一块红砖将刘玲砸倒,红砖断为两块,又用半块砖头砸刘玲的头部数下,然后双手扼压刘玲的颈部,直至被害人刘玲死亡。之后,被告人张红军逃离现场,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北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向北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红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恋爱纠纷引起,且被告人张红军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二、法院判决

 

    北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军因被害人不同意与其恋爱而产生杀人恶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红军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其应判处死刑,但其案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其亲属又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张红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张红军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红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红军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一审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核准对被告人张红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

 

三、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张红军因被害人拒绝与其恋爱,案发时受到言语刺激,一时冲动激情杀人,但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罪行,说明其主观恶性并非极深,其亲属又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张红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予以处理。

    所谓恋爱矛盾,是指恋人之间因情感、经济等问题在恋爱过程中引发的矛盾。恋爱矛盾与婚姻家庭矛盾在本质上有诸多共同之处:一是矛盾双方主体固定。二是矛盾双方主体间都存在感情基础。三是产生矛盾的原因和过程类似。由以上可以看出,恋爱关系可以看做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延伸。据此,从矛盾的性质而言,恋爱引发的矛盾本质接近婚姻家庭矛盾,对因此而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

对于因恋爱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标准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即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所谓“明显过错”,是指从法律规定、道德要求上综合考量,矛盾的产生系被害人一方有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行为。如被害人以维系恋爱关系为由长期索要行为人的钱财;或在分手后长期骚扰、纠缠行为人;对行为人隐瞒真相、同时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等。而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若被害人因爱上他人而向行为人提出分手的,一般不属于明显过错。

    所谓“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是指被害人一方在矛盾的产生之初并无明显过错,但是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采取不恰当的方式方法,直接激化、加剧了矛盾,刺激了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如被害人在争执过程中图一时口快,言语上辱骂、挑拨、刺激行为人;不是努力修复已产生的矛盾,而是借题发挥,故意夸大、渲染对方的不足之处,进一步加深感情裂痕,导致感情破裂而激发行为人的犯罪冲动等。

    二、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具有区别,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在死刑适用标准上要更加严格。对行为人在案发后,确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尽可能地依法、全面、综合地考虑相关情节,少用、慎用死刑。除了法律规定的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以下情节,也是考量此类案件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一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是行为人行为时主观故意内容;三是行为人行为方式;四是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行为人认罪,其本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弥补其罪行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减轻被害方的痛苦,降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若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红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了《纪要》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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