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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为何在十年以下量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09 11:14)    点击:585

故意杀人为何在十年以下量刑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霆电话:

一、基本案情

年被告人柳小凤被人贩子从四川拐骗到漳河市,后卖与被告人齐明并与之结婚。晚,柳小凤在给其丈夫送饭的路上遇到本村村民王强,王强见色起意,观察左右无人后将柳小凤强奸。完事后,柳小凤向齐明哭诉,齐明遂找到王强家质问,不料,王强不但不认错,反而诬称是柳小凤先勾引他的,并要齐明默认这一事实。齐明虽然窝囊但也忍不下这口恶气,便与王强发生厮打。打斗中,王强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齐明刺伤,后经法医鉴定,齐明构成轻伤。王强作案后潜逃到外地。为给齐明治伤,齐明的家人牵走王强家的耕牛以充抵医疗费。半年后,王强被抓获归案后,漳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判处王强有期徒刑十年。

年月王强出狱后,以讨要耕牛为名,多次向齐明及其兄弟勒索财物,还多次拦截、威胁被告人柳小凤。年月,经人调解,齐明之兄齐光给付王强现金元,但王强不肯罢休,以其母牛每年可生一头牛犊为借口,另索要现金元,逼得齐明向其下跪求饶仍然不甘罢休。王强多次扬言如不给钱就要杀齐明全家。为此齐明一家终日提心吊胆,不敢在家居住,将子女寄住于他人家中,二被告人则躲在齐明母亲家中。

凌晨时许,王强来到齐明临时住处,继续威胁并索要钱财,齐明用事先准备好的粪叉将王强打倒在地后并将王强按住,柳小凤则持菜刀朝王强身上砍,刀被王强夺走后,柳小凤又拿起粪叉把王强打了数下。齐明让柳小凤拿来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齐明朝王强背部、胸部、头、面部猛刺十余刀,王强被刺破心脏,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二被告人作案后即到公安机关自首。

二、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明、柳小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二被告人作案手段凶残,应当从严追究。

被告人齐明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害人王强因犯强奸罪、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向被告人齐明及其亲属无理索要财务,多次拦截被告人柳小凤。在被告人齐明的亲属被迫交出元之后,继续向被告人齐明勒索钱财元,并扬言不给钱就杀其全家,致使被告人齐明、柳小凤一家终日为此提心吊胆,不敢在家居住。在被告人一家被迫躲避时,王强闯入二被告人的临时住所,威胁二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被害人王强实属有极大过错,二被告人之行为属激愤杀人,又具有防卫性质,且在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害人王强,强奸柳小凤在先,伤害齐明在后,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仍然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多次无理敲诈勒索被告人,被告人齐明、柳小凤被逼无奈,出于激愤杀人,又具有防卫性质,故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齐明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柳小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柳小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濮阳市检察院未抗诉。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被告人齐明,柳小凤犯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依照刑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两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起因是被害人经常欺侮他们,实施杀人行为实属无奈之举,且含有防卫的性质(如果不杀王强,以后有可能还会被王强所害)。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齐明、柳小凤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其刑罚是适当的。

被告人齐明作案后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王强在作案的起因上有严重过错,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齐明不应顶格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被告人齐明持刀刺死被害人王强,系主犯,也不应对被告人齐明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齐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是公正的。

    被告人柳小凤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作案后即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被害人王强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这一酌定情节,在量刑时应考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柳小凤伙同齐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重罪,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不应对被告人柳小凤免除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柳小凤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柳小凤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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