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贾霆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X光透视前主动承认藏毒应认定为自首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10-09 11:12)    点击:554

  X光透视前主动承认藏毒应认定为自首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霆

  [基本案情]

  天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永春在天府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缴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870克。被告人赵永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赵永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均未表示异议。

  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出示的证据也未表示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是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就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的,后来才去做X光透视检查,所以被告人赵永春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判】

  天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永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永春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永春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永春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而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永春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赵永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00.5克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天府市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在体内运毒的犯罪中,由于毒品藏匿于体内,隐蔽性远高于体外运毒的情况,肉眼无法进行分辨,致使该犯罪极易得手,增加了侦破的难度,因而在此类犯罪中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主动归案的行为。

  贾霆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永春是在进行X光透视检查前,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就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赵永春的行为构成自首。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检查,经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都应认定为构成自首。

  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发觉,是认定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关键。 司法实践一般以x光透视前自动承认罪行作为认定构成自首的时间条件。这是因为:

  首先,在最初的侦查阶段还不需要具体明确犯罪人体内藏匿的是哪一种毒品,即只要侦查人员对藏匿的可疑物明确是毒品即可,而具体是何种性质的毒品则是在以后的侦查活动中按照有关的程序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进一步的审查来具体明确。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是不同的,侦查阶段证据揭示的盖然性因侦查活动的规律而自有其特点。

  其次,从医学的角度来说,X射线穿透物体时因为物体各组成部分的密度不同,因而对X射线的吸收就不同,这样未被吸收而残留的X射线穿过物体后就根据其含量的不同在底片上形成不同的明暗阴影,这就是使用X射线作为透视手段的科学依据。体内运毒犯罪人吞服下包装好的毒品后,因为包装物和毒品的密度不同,同时包装物和毒品的接触面无法达到真空状态,所以密度一样的毒品在底片形成一个小的白色的影状,而其边缘因密度不同则形成暗淡的轮廓,这样在底片上用肉眼就可以看到大量长条形或椭圆形的较为规则的边缘很鲜明的颗粒状物体。另一方面,吃下去的食物无论是正在消化吸收还是经消化吸收后转化为排泄物,虽然密度也不一样,但其在底片上呈不规则的片状分布,而且没有清晰的边缘,很容易和包装好的毒品区别开来。如果是误食人的异物,因为密度的相同,在底片上也没有清晰的边缘,同时,这些异物数量也不会太多,所以不可能大规模地分布在底片上,即使大规模地分布也是以片状而不可能以颗粒状进行分布。所以通过X射线的检查,只要稍具医学常识的人都可准确地对是否体内存留毒品可疑物进行判断。

  最后,如果等待体内运毒犯罪人排出毒品动辄数小时长达数天,如果要鉴定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这样一来认定自首的界限将过于宽泛,犯罪人将有充裕的时间来权衡利弊,本来以人体运输毒品就是要逃避检查,而一旦无法蒙混过关,面对刑罚的严厉制裁,犯罪人必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希冀能从轻处罚,如果对这些毒品犯罪分子都认定为自首,实际上是对体内运毒犯罪的一种放纵,也违反了自首制度设立的初衷。

  综上所述,以x光透视前自动承认罪行作为认定构成自首的时间条件合理易行,同时不会轻纵罪犯,符合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也能够实现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

  贾霆律师 电话:13552876488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贾霆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贾霆律师,贾霆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贾霆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528764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贾霆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东城区律师 | 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贾霆律师主页,您是第68676位访客